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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6 15:29
来源:本站
华龙区慈善协会冠名慈善基金管理办法
(2015年1月26日区慈善协会会长办公会修订)
一、基金设立
第一条 根据华龙区慈善协会章程,为了鼓励和便利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实施较长时期或专项定向的大宗慈善捐助,捐款人可在本会设立符合本会宗旨的冠名慈善基金。
第二条 凡国内外热心慈善事业的机构、企业和个人均可向本会申请设立冠名慈善基金。
第三条 冠名慈善基金的设立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设立冠名基金,必须冠以华龙区慈善,对外一律用华龙区慈善***专项基金。
第四条 捐助人可以自定基金名称,可以根据基金设立的基本要求自行决定基金额度和实施期限,可以根据慈善宗旨自行确定扶助项目,并以基金名义发放。
第五条 冠名专项基金进入华龙区慈善协会账户,由本会设置专账进行管理并负责增值;独家捐助的专项基金其管理方法可采用上述办法,也可以经双发协商,由基金捐助者自立账户进行管理并负责增值。
第六条 设立冠名专项基金以个人名誉命名的最低额为5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以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命名的最低额为1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独家捐助并由捐助者自行管理的专项基金最低额为5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冠名专项基金可分年度分批捐赠,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七条 本会与专项基金捐助人应就基金使用方向、管理办法等签定协议书,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捐助人可以获得国家和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和社会褒奖。
第八条 专项基金系独立核算基金,不具有独立法人性质。
二、基金的使用与监督
第九条 冠名专项基金的使用管理由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条 冠名专项基金一般只能使用该基金增值部分,特殊情况下征得基金捐助人同意后,可动用基金本金。
第十一条 冠名专项基金的使用由华龙区慈善协会负责审批和编制年度预算。独家捐助设立的专项基金,由华龙区慈善协会提出项目建议,编制年度预结算方案,与基金捐助者共同审核、审批。华龙区慈善协会和专项基金所有者均有权否决不符合基金设立宗旨的项目及预算。
第十二条 申请使用冠名专项基金需向本会提出基金申请,提交项目建议书,基金的预算报告等文件;在申请获准后受益方和独资者方可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完成后提交基金使用执行报告及项目决算,以备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本会有权对冠名专项基金的使用进行独立检查并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 冠名专项基金使用情况年终由具有审计资格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在本会年度审计报告中公开发表。
第十五条 如该冠名基金的使命已完成或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时,须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基金终止后由本会成立专门的清算小组对该基金进行清算。清算结果由具有审计资格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公开发表,剩余钱物经本会会长办公会批准后转做其他社会慈善项目使用,并发布公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华龙区慈善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