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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龙区慈善协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2025-05-16 16:10

来源:本站

华龙区慈善协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2015年1月26日华龙区慈善协会会长办公会修订)

 

     慈善救助是慈善工作的重要载体,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救助机制的完善和补充。为了充分发挥慈善协会在政府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应有作用,确保用好慈善资金,履行好“扶危济困”的慈善宗旨,为我区弱势群体排忧解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华龙区慈善协会章程》,结合我区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会募集的捐赠资金分为慈善发展基金、各类专项资金、慈善救助资金及慈善工作经费。

(二)慈善发展基金(创始基金):本会每年从社会募集的慈善资金总额中提取10%以上的比例作为慈善发展基金,以求协会的发展壮大。该基金为本会的永久性固定资金,只动息,不动本,利息转入经费收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特大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涝、群体性重大疾病等)用于救助时方可动用本基金。

(三)各类专项资金:是本会接收单位、个人的各种定向捐赠,如冠名基金、向省内外捐赠的救灾资金等。该资金要按照捐赠人的意愿由本会提出使用方案,并与捐赠单位或个人形成一致意见后逐步使用或上缴。

(四)慈善救助资金:是本会接收社会各界捐赠的一般性慈善资金,用于正常性的慈善救助和慈善项目。

(五)慈善工作经费:来源于政府拨入以及单位和个人会费、经费的捐助和利息收入,不足部分从募集资金中提取,但提取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8%。该项资金用于日常的运行经费支出。   

 二、救助原则

(一)坚持重点救助的原则。以生活最困难、遭遇最不幸、社会最同情的“三最”对象为重点,救到急处、难处、实处;侧重解决四类困难对象:一是重大疾病患者;二是贫困学生;三是遭受天灾人祸的特困户;四是有关部门未救助的特困对象。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救助对象名单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但对捐赠者定向捐赠的资金和实物,按照捐赠者意愿实施救助。
   (三)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根据募集到的善款数量制定年度救助计划,确定救助名额和标准。
   (四)坚持不重复救助的原则。同一对象在同一个项目上,年度内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救助;对同一对象同时符合几种救助项目条件者,一般就高不就低。

(五)坚持以“项目”为主群体救助的原则。对限定范围内开展慈善项目以及符合条件的特困对象进行群体救助。

(六)坚持对特殊情况临时救助的原则。对突发性事故造成临时特别困难的人员,如火灾、车祸等采取临时救助。
    三、救助范围和对象

救助范围:华龙区辖区内除市直单位、市直企业及油田管辖范围以外的特殊困难群体。

救助对象:

(一)因患重大疾病(白血病、尿毒症、恶性肿瘤、癌症、器官移植等)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者;

(二)由于天灾(除洪涝、干旱、冰雹、飓风、地质等重大灾害由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安排赈灾外)、人祸(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火灾事故等给予赔偿外)等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特别困难者;

(三)弱势群体家庭子女入学及就学特别困难者;

(四)孤、寡、老、残需要临时救助者;

(五)对犯罪、自杀、自残、斗殴、酗酒、蓄意违章者不属于救助范围。

四、救助标准

为了体现慈善救助在社会保障中拾遗补缺和适当补助的性质,更好地鼓励各类困难对象自强自立,根据慈善资金筹集情况,确定一般救助标准为:

(一)重大疾病患者或因天灾人祸等突发事件造成生活特殊困难者或临时困难者,凭城镇医保、新农合报销单据或有关部门损失评估证明和赔偿证明,按本人承担医疗费用的7.5%或10%(低保户、区直单位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救助,救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0元(救助金额以整佰计)。

(二)特困家庭子女就学困难的大学生和高中生每人一次救助1000—2000元,初中生和小学生每人一次救助300—500元;

(三)孤、寡、老、残需要临时救助者,每人一次救助300—5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

(四)新年春节、“三八”妇女节、“五一”劳动节、“六一”儿童节、“九九”老人节、助残日等重大节日,慈善协会将根据年度救助计划对特困对象进行慰问或资助,每人救助200—500元现金或等价实物。

特殊情况需提高救助标准的须经会长、第一副会长和常务副会长集体研究、提出意见报会长办公会审议,但救助数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五、救助程序

(一)立项。根据本会年度募集资金情况,经协会会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慈善救助项目。一般性的“扶贫济困送温暖”救助项目由被救助人单独提出申请,集中活动性的慈善救助项目要确立实施范围和合作部门,由协会办公室按照会长办公会的意见向区直有关部门和各乡(办)分配救助名额。区领导或协会领导特批或新闻媒体追踪报道及引起社会同情和共同关注的对象不在分配名额之列,可采取及时救助。

(二)申请。符合救助项目的申请对象,区直的向其所在单位、各乡(办)的向其所在村(居)、乡(办)提出申请,经各级核实确认为救助对象者,发放《华龙区慈善协会救助申请表》,由申请救助者如实填写,经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办)或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本会审批。集中活动性的慈善救助项目,合作部门要按照分配名额的数量报本会审批。申请材料包括:
      1、救助申请表;
      2、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3、有关证明材料。如申请助学的,需提供入学通知书;申请大病救助的,需提供医院确诊证明和大额收费单据(可用复印件)。    

(三)审批。对申请材料,本会办公室提出救助意见,报会长办公会研究,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签字后,按照要求或集中活动分配名额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如遇特殊情况,本会组织专人进行调查核实。
     (四)发放。一是通过举行发放仪式对救助对象集体发放;二是受助对象到协会直接领取;三是上门送达;四是委托乡(办)或有关部门代为发放。各种发放形式都必须由被救助人签名(指印)。本人不能领取的,需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并携带所在单位(村)说明其与被救助人关系的证明。区慈善协会可对委托的乡(办)、部门的慈善资金发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有不符合或不按照协会资金管理办法使用和发放资金的,及时进行纠正并通报。

本会根据相关的制度,建立救助档案,确保救助工作规范有序。

六、经费支出

工作经费支出本着节俭的原则,以保障慈善工作的正常运转。一般性事务支出由协会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常务副会长批准后由经办人签字,报会长或第一副会长签报、列支。
     七、救助监督
      (一)本会对合作部门在实施救助项目过程中的各个工作环节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本会每年将救助情况和救助计划向会长办公会报告,接受会员监督;本会会员可随时提出质疑,协会要及时向会员答疑;
      (三)本会按规定将救助项目及实施情况公布在慈善网站或新闻媒体上,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会每年的财务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并积极配合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公布审计结果,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主办单位:濮阳市华龙区慈善协会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茂名路北段171号

邮编:457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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